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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督”和“巡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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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一职始设于明代初年。原为战争中由中枢部院派人总督军务而已,事毕即罢。明朝代宗景泰三年(1453年)设置了两广总督,宪宗成化五年(1469年)开始专设“两广总督”,以后各地逐渐增设,如“凤阳总督”、“蓟辽总督”、“宣化总督”、“三边总督”等,先后设有十二个,所辖地区广狭不等,其职掌也不尽相同。清袭明制,正式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辖一省或二三省,先后设有九个总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也称两湖总督)、两广、四川、云贵及东三省。各总督综理军民要政,级别一般为正二品。如加尚书头衔就高出一级为从一品。此外,清代专管漕运者也称总督,如“漕运总督”、专管河道的称“河道总督”等,所以,区别清朝的总督要注意“总督”前面的字眼,如无特别,均指封疆总督。
明朝迁都北京后,直接隶属于南京地区的为南直隶和直接隶属于北京地区的北直隶相对,清顺治改南直隶为江南省,习惯上把江南省和江西省合称“两江”,并设置了管辖江南、江西、河南三省的总督,治所在江宁(南京),不久,改称江西总督,治所移南昌,后又改称江南总督,治所复移江宁。清康熙六年(1667年),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再次定为两江总督,统辖江苏、安徽和江西三省。同治五年(1866年),兼南洋通商大臣。“两江”不是江苏、江西二省的合称,而是沿袭了江南和江西省的合称,所以两江总督的辖区包括江苏、安徽、江西三省。
巡抚,是明朝初年派往各地巡视处理事务的京官,任务完成即罢。宣德时以关中、江南等处地大而重要,始专设巡抚,同总督一样成为地方上的最高长官。清朝正式规定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长官,只能总揽一省的军事、司法、行政、吏治、财政等事。级别一般为从二品,如加待郎头衔级别就高出一级为正二品,地位仅次于总督。
清朝总督是几省长官,巡抚是一省长官。总督往往兼任巡抚,如直隶、四川、甘肃等省就属于这种情况。也有不设总督的情况,如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就设巡抚而无总督。总督和巡抚治所一般避开,如两江总督在南京,江苏巡抚衙门驻苏州。不过,也有总督、巡抚同城者。
来源:历史教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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